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在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中,对保健食品做虚假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食堂以及集中用餐配送单位未按相关要求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