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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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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有效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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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