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