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