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