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