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二十三条有效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