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