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