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做好科技服务的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绿色食品技术知识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 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应当研制开发绿色食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绿色食品开发的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绿色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一)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绿色食品的研制、开发; (二)支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扶持脱贫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绿色食品产业开发。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减轻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保护和促进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强对绿色食品基地的水、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监督监测,保护绿色食品基地及周围生态环境质量。 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在收购原料时,应当实行优质优价,保护基地和农户的利益。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绿色食品基本标准,制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食品加工业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