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保证绿色食品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群众意愿,自主经营的原则,加强对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