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机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引导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社会治理,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社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