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第六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生育政策等制度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干涉基层组织正常工作;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行为;不得以宗教名义非法集资、募捐和摊派。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