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机构和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