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三)干预试车单位自主选择试车服务机构或者相关服务单位的;

(四)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试车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