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点对点”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履行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有关职责。

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代办试验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试车服务机构登记、试车产业建设项目审批等服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在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编制衔接时,将试车产业列为重要内容。

商务部门负责试车产业项目的推介招商活动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试车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试车场地建设咨询、审批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试车场地、试车人员集中居住地、停车场的治安防控,指导相关行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依法处置相关案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试验车辆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负责试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往试车场地的道路维护,确保试车期间的道路安全通畅。

气象部门负责推行气象综合观测和预报服务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为试车场地工作人员提供及时诊疗服务;疫情期间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指导。

营商环境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优化服务环境,开展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评价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网络建设,提升并完善试车道路、场区的通信网络畅通功能。

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科学技术、应急管理、边境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