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根据试验路谱采集的需要,建设相应测试路面、雪面、冰面以及相关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的试车场地,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完善,建设停车场、充电桩、测试功能设施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试车场地通讯信号、试验车辆用油等相关问题,满足汽车测试需求。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