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供统计信息、组织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鼓励成立有关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提高群众进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