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七条有效本市东北抗联革命文物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及其遗物;(三)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代表性实物;(四)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五)反映东北抗联历史、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代表性实物;(六)其他与东北抗联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和实物。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