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东北抗联文化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讲好抗联故事,推动抗联文化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增强抗联文化传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引导公众学习传承东北抗联文化。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