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处置,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