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有效管委会应当和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联动执法的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对高新区内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协调和通报影响高新区发展的重要问题;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