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高新区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准的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