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