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