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或者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