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首期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设立应急备用金。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后,可直接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经消防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书要求整改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但由专业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除外;

(四)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工程结算和应急备用金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房屋的管理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