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申请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名录:

(一)陶瓷文化资源消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二)技艺代表人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其他应当退出名录的情形。

陶瓷文化资源退出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退出名录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