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陶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三)与陶瓷文化相关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四)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六)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