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对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