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保密条件,并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