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不得损毁、散失、转让,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