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的基础测绘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