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认定资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