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实心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