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和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受到表彰奖励信息予以记录。

对前款规定的信息,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报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其纳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