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务服务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服务窗口,张贴服务标识,优化办事流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