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维护校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违规有偿补课。
(二)遵守学生守则,不实施欺凌、暴力行为。
(三)不将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等物品带入校园内。
(四)(五)依法处理学生纠纷或者校园安全事故,不侮辱、殴打学生或者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六)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一)遵守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态度友善,服务热情。
(二)不破坏名胜古迹、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违规拍照、摄像。
(三)不恐吓、追捉、伤害动物,不违规给动物喂食。
(四)不进行有悖于当地风俗习惯、民族传统、宗教信仰的活动。
(五)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一)不欺骗、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缺斤少两,不以次充好。
(二)不设计、制作、发布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
(三)不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不违法散发宣传品。
(四)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场所,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
(五)不在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景区景点周边拦路揽客或者拦车拉客。
(六)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着装整洁得体,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使用车载电台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时,保持用语文明;在乘客上下车时,不违法停靠;不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七)其他维护经营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