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维护网络电信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利用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级庸俗等不良信息。(二)不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三)不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诈骗。(四)不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五)其他维护网络电信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