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允许土葬的地区内可建立由村民委员会兴办的,为当地村民无偿提供遗体、骨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墓地,但不得与辖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兴办。火葬地区内禁止兴建公益性墓地。设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