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包括:

(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三)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

(四)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