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七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