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完善档案制度,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养护记录、共用部位经营管理、业主清册、各类合同协议等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进行存档。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一)在楼宇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电话;

(二)在收费地点张贴企业营业执照、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在电梯内张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防、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应急处置联系电话等;

(五)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六)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在显著位置张贴应当向业主公布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