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专有部分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