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土地、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价格、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