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告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以及履职期间产生和保管的其他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