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以及履职期间产生和保管的其他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