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任职期间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五)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情况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