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并向全体业主通告。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提出人,并告知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

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