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