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本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转让合同期限届满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收回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