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