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经劝阻拒不改正,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停车场经营者对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